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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安徽省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考须知
浏览次数:3665   来源:安徽省招生考试院   发布人: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01日

 

    一、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招生类型及学习形式

    (一)招生类型

    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实行全国统一考试,招生类型有三种:1.专科起点升本科;2.高中起点升本科;3.高中起点升专科。考生在网上报名时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相应的招生类型。

    (二)学习形式

    成人高等学校的学习形式有三种:1.脱产;2.业余;3.函授。考生可根据自身条件,在填报志愿时仔细阅读招生学校的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选报适合自己的学习方式。

    二、报名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以外的在职、从业人员和社会其他人员。

    3.身体健康,生活能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

    4.报考高起本或高起专的考生应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报考专升本的考生必须是已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毕业、本科结业证书或以上证书的人员。我省普通、成人高校2020年春季毕业的应届专科毕业生可持所在学校出具的《2020年春季毕业生证明》报考专升本,但入学时须交验专科毕业证书原件,否则取消入学资格。

    5.报考成人高校医学门类专业的考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报考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中医学等临床类专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应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证书或取得国家认可的普通中专相应专业学历;或是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具有中专学历或中专水平证书。

    (2)报考护理学专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执业护士证书。

    (3)报考医学门类其他专业的人员应当是从事卫生、医药行业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4)考生报考的专业原则上应与所从事的专业对口。

    (二)在中国定居并符合上述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持所在省(区、市)公安机关填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可在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地点报名。

    (三)免试入学条件

    1.“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和“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称号获得者。

    2.奥运会、世界杯赛和世界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八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

    3.亚运会、亚洲杯赛和亚洲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

    4.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和全国冠军赛的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冠军获得者。

    (四)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申请免试就读成人高校专升本条件

    我省具有普通高职(专科)毕业学历的退役士兵,以及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人员。

    三、报名时间及流程

    (一)报名时间

    2019年我省成人高考继续实行网上报名,报名分为网上报名和现场信息确认两个阶段。

    网上报名时间:8月28日—9月3日

    现场确认时间:9月6日—9月9日

    (二)报名流程

    1.网上报名

    (1)考生登录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成人高考报名网站(crbm.ahzsks.cn)进入网上报名界面,认真阅读2019年有关招生文件,了解报考政策规定、院校招生计划和其他有关注意事项。

    (2)按照网页的提示和要求,准确输入个人基本信息和报考学校、专业志愿等信息。网报将采用考生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唯一性认证,一个身份证号码需绑定一个手机号码且只能报名一次,考生需通过发送的手机验证码完成注册程序。

    (3)选择考试地点、报名确认点和确认时间(一般应在户口所在地)。

    (4)核对输入的信息,确认无误后提交,将系统给出的网上报名号记录下来,并牢记自己设定的密码。

    (5)网上缴费。今年成人高考继续实行网上缴费,考生网上报名后,通过网上银行支付缴纳报名考试费用。缴费成功后,系统对考生报名信息做出已缴费标记;网页有时不能实时显示缴费成功,这是因为网上银行和报名系统的数据交换需要一定的时间,考生只要确认自己银行账户上报名费已支付即可,不必再尝试重新操作,以免造成重复缴费。考生网上缴费时应注意网页给出的提示,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操作,遇有不清楚之处可拨打第三方支付平台服务银行咨询电话。

    全国成人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属国考之一,其报考程序、时间等规定向社会公布后是非常严肃的。为维护成人高考报名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请考生报名前仔细阅读网上发布的相关文件,知晓并遵守有关招生政策及规定,真实、诚信填写报名信息,然后才能进入网上报名系统,考生应对自己的承诺负责。考生输入报名信息提交并网上缴费,即表示报名成功,但还须按网上报名要求由考生本人进一步完备现场信息确认手续。考生缴费后原则上不退费,因银行或报名系统出现错误除外。对考生多缴费、重复缴费、因报考资格审查未通过等情况,经核实后予以退费;但考生异地重复报名、填写虚假信息、不按要求进行现场信息确认等不予退费。

    2.现场确认及交验材料

    (1)考生按网上报名选择的时间、地点前往报名确认点,凭报名号对网上报名输入的身份信息、家庭住址、联系电话、报考院校、专业等信息进行确认。考生确认前必须已经网上缴费,否则不予确认。

    (2)交验有关证件及复印件:

    ①考生须携带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报考专升本的考生:须具有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确认点不再校验毕业证书原件,考生只需上交毕业证书复印件,且本人必须保证毕业证书真实有效,如有不实造成后期学籍注册不了的,后果由本人负责。2020年春季毕业的应届专科毕业生可持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生证明》参加报名确认。

    ③报考高中起点的考生:年满18周岁的(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下同),须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未满18周岁的,须持有高、中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包括普通高中、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或初中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须毕业满三年,即2016年12月31日前毕业)。

    ④持外省身份证的考生:户籍系我省的,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户籍系外省在皖工作的,须持有居民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或近三个月的缴纳社会保险凭证(社保机构盖章)或缴纳个人所得税凭证(税务部门盖章)的原件和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⑤符合照顾加分条件的考生:25周岁以上照顾加分由报名系统自动生成,考生须保证自己网上报名所填身份证号的真实、准确;符合其它照顾条件的考生需交验相应的原始证件和复印件,以及《安徽省2019年成人高校招生照顾加分考生登记表》(空白表可从网上下载)。

    ⑥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需交验省级民政部门颁发的《自谋职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电子摄像。

    (4)核对《报名确认登记表》,确认无误后本人签字交确认点存档。

    (5)考生只能确认一次,不能重复确认;如考生异地重复确认,系统将只认定最后一次为有效确认,之前确认均为无效。凡未进行现场信息确认的考生,其报名无效,报名费用不退。

    四、报名费用

    考生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核定的收费标准,从网上银行缴纳报名考试费用。

    五、填报志愿及注意事项

    (一)考生填报志愿要符合学校(专业)的招生范围和报考条件,考生在选择院校、专业时,对招生范围和报考条件务必了解清楚,以免误报。

    (二)报考专升本的考生,可在本科志愿栏填报考试科目组相同的两个学校志愿(每个学校可填报一个专业志愿);报考高中起点本、专科的考生,可按本科和专科两个批次分别填报两个学校志愿(每个学校可填报一个专业志愿),也可只填报本科或专科志愿,但文、理、艺、体类专业不得兼报。网上报名结束前,考生可对所报志愿进行修改;报名信息一经确认,不得更改。

    (三)考生填报的专业科类应一致(即考试科目一致),不一致时,以第一批次第一专业志愿为准。

    (四)报考艺术、体育类考生须参加招生院校组织的专业课加试。专升本考生是否需要加试专业课,由招生学校自行确定。

    六、考试时间及科目(如有变化,按教育部最新文件精神执行)

    考试科目:

    高中起点升本科

    文科:语文、数学(文)、外语、历史地理综合(简称史地)。

    理科:语文、数学(理)、外语、物理化学综合(简称理化)。

    高中起点升专科

    文科:语文、数学(文)、外语。

    理科:语文、数学(理)、外语。

    专科起点升本科(按照专业所隶属的学科门类确定)

    文史、中医类:政治、外语、大学语文。

    艺术类:政治、外语、艺术概论。

    理工类:政治、外语、高等数学(一)。

    经济管理类:政治、外语、高等数学(二)。

    法学类:政治、外语、民法。

    教育学类:政治、外语、教育理论。

    农学类:政治、外语、生态学基础。

    医学类:政治、外语、医学综合。

    所有统考科目每科试题满分均为150分

    七、录取及投档照顾政策

    1.运动健将和武术项目武英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50分)。

    2.一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30分)。

    3.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系统、国家特大型企业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及科技进步(成果)奖获得者(20分)。

    4.获得省级工、青、妇等组织授予“五一劳动奖章”、“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称号者。(20分)。

    5.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干警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者(20分)。

    6.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20分)。

    7.烈士子女、烈士配偶(20分)。

    8.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20分)。

    9.国防科技工业三线企业单位(地处地市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除外)获得企业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20分)。

    10.年满25周岁(1994年12月31日前出生)以上人员(20分)。

    11.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省级民政部门颁发的《自谋职业证》(10分)。

    符合两项以上照顾政策的考生,其照顾加分不得累计。

    符合照顾加分条件的考生(不含25周岁以上照顾加分)在报名确认时须交验有关原始证件及复印件、照顾加分考生登记表等,逾期不再办理。

    八、签订“诚信考试承诺”等有关内容

    为树立“诚信考试光荣、违纪作弊可耻”的考试理念和文明风尚,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参加全国成人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的考生,在考前要了解考生守则和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为此,要求每位考生在现场确认时,认真阅读《报名确认登记表》中诚信考试承诺及专升本考生的有效文凭保证书有关内容并签字确认。

    九、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33号令)(部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十、《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节录)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十一、其他注意事项

    (一)高中起点升本、专科考生在数学科考试中,可以使用计算器,但不得互相借用。附带计算功能的无线通讯工具、记忆存储等设备和附带无线通讯功能、记忆存储功能的计算器不得带入考场。否则按违纪处理。

    (二)考生应在考前规定时间内到考试地点熟悉考场并了解有关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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