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开展教科研工作的积极性,进一步促进我院教科研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提高教师教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结合学院实际,对我院教师教科研绩效考核规定作如下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科研工作的考核对象为全院专任教师。承担教学任务的管理人员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 教科研绩效考核按学年度进行,各项完成成果积分统计周期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以前完成的成果。
第三条 教科研绩效年度考核定额标准为15分,考核积分排名作为年度评优、荣誉称号的依据之一。
第四条 教科研绩效考核奖励按照《合肥通用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工作量奖励暂行办法(修订)》和《合肥通用职业技术学院教学质量与改革工程项目奖励暂行办法》进行奖励。
第二章 教科研绩效核算范围与积分
第五条 教科研绩效核算范围
(一)成果获奖:指获得各级政府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省(市)级和校级等各种成果及作品奖项。
(二)成果鉴定:省级及以上鉴定。
(三)教研、科研项目:
(1)国家级项目(2)省级项目(3)校级项目(4)横向项目及成果转化
(四)论文、著作、教材
1. 论文:在按《安徽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划定的四类及以上期刊上公开出版发行。
2. 著作: (1)专著 (2)编著 (3)译著。
3. 教材: 正式出版教材的主编、副主编、参编。
(五)授权专利:(1)发明专利 (2)实用新型 (3) 外观专利 (4)软件著作权。
(六)学科、技能竞赛
1. 国家级、省级:教师参加或指导学生参加安徽省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A、B类项目列表范围内举办的学科、技能竞赛。
2. 校级:教师参加学院举办的学科、技能竞赛。
第六条 教科研绩效积分分值分布

第三章 其他说明事项
第七条 教科研绩效积分计算中各项目涉及多人合作情况,由项目主持人根据实际承担工作量情况决定分配方案,所有参与人的积分总和等于该项总积分。除教科研项目外,其他各项目计算积分时间以相应证书或出版、发表的日期为准。
第八条 教科研项目中,涉及跨年度的教科研项目,项目立项、结题年度积分分值各占总积分的50%进行分配。对于在该规定执行以前立项但尚未结题的项目,参照该条中上述分配原则进行积分分配。
第九条 学科、技能竞赛中除注明的奖项外,优秀奖、鼓励奖按三等奖的50%计算科研绩效积分。教师参加或指导学生参加非安徽省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A、B类项目列表(当年度教育厅下发版本)范围内如各学科教指委、行业协会举办的学科、技能竞赛,按安徽省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A、B类项目列表中项目积分的50%计算积分。
第十条 教科研项目和成果的署名单位须为合肥通用职业技术学院或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
第十一条 论文须以第一作者发表,且作者单位须为合肥通用职业技术学院或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
第十二条 一项成果在同一统计年度多次得分,以最高得分计入积分。
第十三条 各教学单位负责本部门教师科研工作量的统计与汇总,报教务处备案、核准。
第十四条 未包含在教科研绩效积分值一览表中的教科研成果,由学院教学指导暨学术委员会讨论另行认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