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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通用职业技术学院实验技术人员培训管理办法
浏览次数:2960   发布人: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2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实验技术队伍建设,做好教学科研保障工作,加强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培养与一流学科建设要求相适应的实验技术队伍,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技术人员是指学校公共服务平台、教学实验室中从事分析测试、技术支持、实验教学与指导、实验室安全监管、网络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为学院教学和科研工作提供支撑服务的实验教育教学和实验室管理等相关工作人员,含以人事代理方式聘用的实验技术人员。
    第三条 实验技术人员的学习和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和在岗继续教育。岗前培训是指实验技术人员在从事本岗位工作之前进行的有关专业理论和专业技能的学习和培训;在岗继续教育是指实验技术人员为提高履行本岗位工作职责的技术水平所进行的专业理论与专业技能学习和培训。不包括学历、学位培训。
    第四条 实验技术人员的培训一般采用在职形式,确需脱产培训的须经人事部门批准。
    第五条 实验技术人员学习及培训应贯彻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并重、理论与实践结合、按需培训、学用一致、注重实效的原则,不断提高基础理论水平和实验技术能力。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实验技术人员积极参加各类实验教学方法的创新与改革、实验教学理论研究及实验教材编写、实验技术理论和技术方法研究等活动,参加教学仪器设备的研制、功能开发、技术改造和维修技术等内容的学术交流或实验技能观摩活动。
    第七条 总务(保卫)处负责实验技术人员培训工作的统筹管理和考核评价工作。
    第八条 二级单位负责制定并落实实验技术人员培训计划,鼓励和组织实验技术人员参加各类培训和进修。
    第九条 实验技术人员是培训学习的直接责任人,应将培训学习纳入个人业务学习范畴。积极参加各类实验教学方法的创新与改革、实验教学理论研究及实验教材编写、实验技术理论和技术方法研究等活动,参加教学仪器设备的研制、实验仪器设备功能开发、技术改造和维修技术等内容的学术交流或实验技能观摩活动。

第三章 培训管理

    第十条 新进岗、转岗的实验技术人员,须经过二级单位组织的岗位技术培训和实验室安全培训与考试,合格者才能上岗。培训考核结果计入教师个人业务档案。
    第十一条 实验技术人员在岗继续教育可采取校内学习、校外进修和集中培训等培训方式。
    1. 院内学习。结合学院教学科研实践,采取随班听课、做实验等培训形式。
    2. 院外进修。对于院内条件有限,需要到校外学习进修的,包括各类学习班、培训班、技术讲座、专题研讨会等培训形式。
    3. 集中培训。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由总务(保卫)处组织,集中参加相关培训班、研讨班等学习活动。
    第十二条 院内学习、校外进修活动由二级单位组织管理,集中培训活动由后勤保卫处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学院和二级单位将不定期公布实验技术人员培训学习计划,实验技术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向学院提出培训申请,二级单位根据计划和统一安排予以审批。
    第十四条  派出单位负责实验技术人员培训工作的具体实施,审批培训学习申请、安排培训、总结评估、记录备案。
    第十五条 实验技术人员培训学习结束,需将学习成绩单、结业证书复印件及学习总结等材料交派出单位备案。

第四章 评价与考核

    第十六条 二级单位负责审批实验技术人员培训学习申请、安排培训、考核评估,建立培训档案。
    第十七条 实验技术人员培训学习结束后,应进行自我总结和效果评价,在单位内作交流报告,介绍学习内容和心得体会。经二级单位认定学时后自行保存备查。
    第十八条 二级单位应加强对实验技术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将结果纳入年度考核、聘岗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总务(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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