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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通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实习管理办法(试行)
浏览次数:2981   发布人: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0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院学生实习管理工作,维护学生、学院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推进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产业转型升级需要,依据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应急管理部、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和中国银保监会八部门联合印发的《职业学院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21]4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实习,是指学生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学院安排或者经学院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职业道德和技术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岗位实习。
认识实习指学生由学院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岗位实习指具备一定实践工作能力的学生,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辅助或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第三条 学生实习是实现各专业教育培养目标,增强学生综合能力的重要环节,各系、部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科学组织,依法依规实施,切实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高质量就业创业。

第二章 实习组织

    第四条 教务处负责统筹指导、监督学生实习教学工作。教学系、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将学生岗位实习情况报教务处备案并做好定期报送工作。
    第五条 对集中安排的实习任务,各系、部要选择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实习条件完备、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实习单位安排学生实习,优先选择与学院有稳定合作关系的实习单位。
    第六条 各系、部要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并确保学生实习安全和质量。在实习开始前,各系、部要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实习单位共同制订实习方案,明确岗位要求、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实习标准、必要的实习准备和考核要求以及保障措施等。
    各系、部要与实习单位充分沟通,和实习单位一起分别选派经验丰富、综合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要加强实习前培训,使学生、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熟悉各实习阶段的任务和要求。
    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原则上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实习。
    第七条 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就业实习单位的资质审核工作。牵头组织各系、部对实习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评估,考察内容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方面。考察确定的实习单位名单须经学院党委会研究确定后对外公开。
    第八条 各系、部安排学生岗位实习,应当取得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对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明确不同意学院实习安排的,可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由学生本人填写《学生自择实习单位申请表》,经学生本人、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各系、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不得强制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严禁以营利为目的违规组织实习。
    认识实习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由学院负责统一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实习单位。
    第九条 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岗位实习时间一般为6个月,具体实习时间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学生的实习应基本覆盖专业所对应岗位(群)的典型工作任务,不得安排学生从事简单或重复劳动。学院和实习单位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十条 学生实习是学院教育教学工作中的一项综合性较强的工作,涉及面较广,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和各系、部应强化合作,协同管理。
    第十一条 教务处是学生实习的教学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学生实习计划的统筹安排、协调管理; 
    (二)审核各系、部认识实习、岗位实习的实施计划,并检查、督促实习计划的落实情况;
    (三)处理学生实习过程中存在的教学相关实习共性问题。
    第十二条 学生处是学生管理归口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指导学生实习期间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二)加强实习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协助处理学生实习过程中出现的突发事件或重大事件;
    (三)负责为实习学生购买“学生实习责任险”,协助处理相关事故的处理和赔偿事宜。
    第十三条 招生就业办公室是实习单位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新增实习单位实地考察,形成书面考察评估报告,报学院党委会审批;组织校企开展岗位实习对接,给学生提供岗位实习的单位和岗位;组织签订实习三方协议。
    第十四条 各系、部是学生实习组织和安排的主体单位,主要职责:
    (一)学生实习工作的组织、安排、协调、检查、考核评价、安全教育和管理等有关事项;
    (二)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实习课程标准、实习实施计划,于实习前一周发至每个学生;
    (三)根据专业特殊要求组织制定学生实习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报学院分管领导核准备案;
    (四)选择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实习设备完备、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实习单位安排学生实习;
    (五)开展学生实习前培训,指导学生使用毕业生综合实践平台,对学生进行实习纪律教育、安全教育,杜绝或减少各种意外事故发生;
    (六)对学生实习实行严格的过程管理,检查实施情况,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和分管领导汇报学生实习期间发生的突发事件与重大事件并做好处置工作;
    (七)对实习的教学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五条 校内指导教师职责:
    (一)实习前熟悉学生实习的总体安排和实习管理制度;
    (二)了解实习单位情况,及时与实习单位沟通、协调工作。做好实习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按要求参加相关工作会议及培训;
    (三)通过实地、电话、网络巡查等方式对学生进行实习管理,了解学生实习过程中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岗位实习期间,需走访1-2家学生实习单位,不定期地联系在外实习学生,同时要保持与学生家长的联络,共同做好实习期间学生的教育督促;
    (四)指导学生明确实习目的、任务和考核的具体要求,掌握学生实习期间的岗位转换、单位调整情况,做好学生稳定实习岗位的教育工作;
    (五)与实习单位一起客观、公正地对每位学生完成实习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做出书面鉴定意见,评定学生成绩;
    (六)实习结束后要认真进行总结,全面分析与评价实习质量,并对今后的实习工作和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按照学院要求,按时准确上报学生实习相关数据。
    第十六条 辅导员职责:
    (一)实习前熟悉本班学生实习的总体安排;
    (二)负责实习期间学生的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人际关系沟通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及问题学生个案的跟踪辅导等工作。对违反纪律的实习学生,除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外,还应收集相关违纪事实,及时上报,按有关违纪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三)协助实习指导教师对学生进行实习管理,了解学生实习过程中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协助学生处理好与企业和学院的关系。不定期地联系在外实习学生,同时要保持与学生家长的联络,共同做好实习期间学生的教育督促;
    (四)协助处理学生实习过程中出现的突发事件或重大事件。
    第十七条 实习单位职责:
    (一)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
    (二)与系、部共同制定实习计划,明确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做好必要的实习准备,制订考核标准等;
    (三)协助开展学生实习前培训,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生产、教学、生活及安全管理等;
    (四)推荐安排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并指定一名单位负责人负责实习工作;
    (五)做好实习学生的考勤、鉴定与成绩评定工作;
    (六)实习结束后,根据需要优先提供一定的就业岗位,按“双向选择”的原则,与学生签订就业协议书;
    (七)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顶岗实习学生一定的补助和报酬。
    (八)负责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险”,负责实习期间相关事故的处理和赔偿事宜。
    第十八条 实习学生职责:
    (一)服从企业和学院对实习的安排和管理;
    (二)应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对因实习而知悉的企业信息、资料等负有严格保密义务;
    (三)尊重企业领导、实习指导教师和其他员工;
    (四)树立安全防范意识,切实做好安全工作,不准参加打架斗殴,不准赌博,不得酗酒,不准参加一切不良活动;
    (五)自觉遵守企业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做到按时作息,不迟到早退,不误工旷工,不做有损企业形象和学院声誉的事情;
    (六)培养独立工作能力,按时按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七)按照实习要求,填写相应的实习过程材料。

第四章 实习管理

    第十九条 各系、部要会同实习单位制定学生实习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性文件。各系、部要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和完善信息化管理平台,与实习单位共同实施实习全过程管理。
    第二十条 学生参加岗位实习前,招生就业办公室指导各系、部要组织学生与实习单位签订三方实习协议,并依法严格履行协议中有关条款。协议文本由当事方各执一份。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学生不得到单位实习。
    第二十一条 实习协议应当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各方基本信息;
    (二)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

    (三)实习期间的食宿、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
    (四)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
    (五)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
    (六)实习考核方式;
    (七)各方违约责任,三方认为应当明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各系、部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一年级在校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二)安排未满16周岁的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三)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四)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五)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电子游戏厅、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六)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七)安排学生从事Ⅲ级强度及以上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实习。
    第二十三条 在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或重大风险时,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分不同风险等级、实习阶段做好分类管控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第二十五条 实习学生应当遵守学院的实习要求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撰写实习周记,并在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报告。
    第二十六条 各系、部要和实习单位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安排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定的专人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查工作,定期检查并向各系、部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及时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做好记录。遇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第二十七条 各系、部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应当和实习单位共同安排学生统一住宿,应当和实习单位联合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同意,由各系、部备案后方可办理。

第五章 实习考核

    第二十八条 各系、部要会同实习单位,完善过程性考核与结果性考核有机结合的实习考核制度,根据实习目标、学生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制订具体考核方式和标准,共同实施考核。不得简单套用实习单位考勤制度,不得对学生简单套用员工标准进行考核。
    (一)学生在实习结束后,必须根据所在单位从事工作的实际情况撰写实习报告,实习单位应对学生实习情况做出书面鉴定。
    (二)实习学生的实习成绩依据其实习周记、实习报告等相关资料,由学生所在系、部综合考核评定,考核评定结果分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个等次。
    (三)实习学生未能在规定的日期内将实习周记、实习报告等相关实习资料送达其所在系、部,否则实习成绩一律按零分处理。
    (四)实习成绩不及格的学生,不予毕业,须进行重修。
    第二十九条 各系、部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实习考勤考核要求以及实习协议规定的学生,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对学生违规行为依照校规校纪和有关实习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由学院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学生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对受到处理的学生,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引导和教育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各系、部应当组织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实习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习三方协议;
    (二)实习方案;
    (三)学生实习报告,学生实习考核结果;
    (四)有关佐证材料(如照片、音视频等)。

第六章 安全职责

    第三十一条 各系、部要会同实习单位确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防护知识、岗位操作规程教育和培训,并进行考核,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未经教育培训和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
    第三十二条 实习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实习单位安全管理规定,认真完成实习方案规定的实习任务,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条 推动建立学生实习强制保险制度。学院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学生处负责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
    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经费从学院学费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或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学院也可与实习单位达成协议由实习单位支付投保经费。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学院及学生依法承担;学院和实习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并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和心理抚慰。
    第三十五条 学院将对参与学生实习指导和管理工作中表现优秀的教师,在职称评聘和职务晋升、评优表彰等方面予以倾斜。
    第三十六条 学院设立热线电话并向社会公布,用于受理学生实习管理方面政策咨询、建议和反馈有关问题。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合肥通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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