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电动车的停放、充电、使用等安全管理,防止引发火灾事故及其它危害,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动自行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
第二条 电动车应按学校指定的区域停放,遵守停放规范,服从学校管理。
(一)停放区域为校内指定区域;
(二)不得在学校建筑房屋内停放;
(三)严禁在建筑的首层门厅、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地下空间等区域停放、充电。
第三条 电动车充电必须到学校电动车专用充电场所,遵守电气安全规范,积极预防电气火灾事故。
(一)严禁在学校建筑房屋内给电动车或电动车蓄电池充电;
(二)严禁私自接线给电动车或电动车蓄电池充电;
(三)应当使用厂家原配、型号匹配、质量合格的电动车蓄电池和充电器,充电器同时应具备充电提示和自动断电保护功能;
(四)充电时应确认充电环境安全,应遵守充电安全规程,禁止在电动车、蓄电池、充电器上覆盖或包裹物品,连续充电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第四条 师生员工应当遵守政府部门关于电动车的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禁止私自改装和拆卸原厂配件、私自拆除限速器等关键性组件、私自更换大功率蓄电池等行为。
第五条 学校师生员工所属或使用的电动车应到学校总务(保卫)进行信息登记备案。
第六条 各部门要加强对师生员工使用电动车的安全教育,教育广大师生在校园内规范停放,不超速行驶,不在禁止充电场所进行充电。
第七条 总务(保卫)处及学生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校园内电瓶车违规充电的检查,一经发现立即制止,并视情节给予当事人必要的处罚。
第八条 各电动车车主要自觉遵守学校相关规定,相互监督,共同营造平安的学习、生活环境。如因违规为电动车充电引发的责任和后果,全部由电动车车主承担,如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自2020年 12月1日实行,解释权归学校总务(保卫)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