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合肥通用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采购工作管理,完善内控体系,建立规范有序的采购运行机制,保障学院利益,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和廉政风险。根据《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有限公司招标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学院依法依规可以自行采购,项目预算达到或超过5万元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院成立集中采购中心,设在总务(保卫)处,中心主任由总务(保卫)处处长担兼任,成员由院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第四条 学院集中采购中心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负责学院采购协调管理工作;
(二)制订学院采购规章制度;
(三)受理经批准的采购项目申请;
(四)组织采购文件编写和发布采购信息;
(五)接受供应商报名及项目业务咨询;
(六)组织项目评审;
(七)提供评审结果材料,指导申请部门完成后续采购工作;
(八)负责采购信息统计、汇总工作;
(九)负责采购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十)完成集中采购的其他工作事宜。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五条 学院集中采购原则上应采取公开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与投标。因特殊原因须采取其他方式邀请供应商的,须按本办法严格履行相应手续。
(一)公开招标。学院在学院官网上以公告的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投标,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原则上不应少于20个日历天,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个日历天。评审委员会按照采购文件事先确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从所有投标人中按综合得分高低择优确定中标人。
(二)邀请招标。采购项目申请部门和集中采购中心提供邀请名单,邀请的供应商数量不少于3家,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的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有良好资信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在保证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准备投标文件的前提下,自发出投标邀请书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应少于7个日历天。
(三)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申请部门和集中采购中心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评审委员会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四)单一来源采购。采购项目申请部门在采购项目申请中提出邀请名单及邀请理由,由集中采购中心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在网上公示3日,公示无异议后,报请学院党委会批准。
单一来源采购,适用于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单件报价不得高于原首次合作报价,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五十的。
4.两次采取公开邀请方式,均仅有一家商家参与竞标的项目。
(五)紧急采购。是指为解决学院的紧急需求,将应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授权给采购项目申请部门按照部门自行采购的方式,获取解决紧急需求所急需的货物、服务或工程。采购项目申请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请学院领导批准。
第六条 招标项目范围和合同金额
(一)施工单项合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设计监理采购在人民币5万以上20万以下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邀请招标或询比价方式。
(二)施工单项合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设计监理采购在人民币20万以上50万以下的,采取邀请招标或公开招标方式。
(三)施工单项合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设计监理采购在人民币50万以上的,采取公开招标方式。
(四)项目为前期采购的补充、延续或升级,且前期合作的承包商、供应商、服务商合作记录良好的,上报学院党委。
第四章 采购项目实施
第七条 采购项目申请部门应组织相关人员对采购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技术标准和预算进行充分的调研和论证。纳入年度预算内的项目,经院领导审批后将采购项目申请提交给集中采购中心实施。未纳入年度预算内的项目需经学院党委会批准后,按合肥通用院有关规定,履行立项审批手续并得到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采购项目申请部门按照集中采购中心发布的规范文本编制采购文件,包括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
第九条 集中采购中心召开成员会议对采购文件进行审查,预算超过20万元的项目,集中采购中心还应组织学院和研究院相关人员成立审核小组对采购文件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采购需求是否符合学院管理制度规定;是否能够较好的实现采购目的;是否存在损害学院正当权益的风险;是否指向特定供应商或者特定产品;是否确保充分竞争。
第十条 采购项目申请部门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和完善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经申请部门、集中采购中心,以及相关分管院领导审核通过后进入正式采购流程。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
(一)项目评审委员会通常由七名评审人员组成。关系重大、涉及金额超过50万元的项目,评审委员会人数不得少于九人。采购项目评审前,由集中采购中心与学院纪检根据项目特征和需求,拟定评审人员候选名单,报学院党委会审批后确定评审人员。
(二)评审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学院在职教职工。
2.具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的研究院工程技术或管理人员。
(三)与投标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不得担任评审人员。
(四)评审人员的权利与责任
1.评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2.评审人员应当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3.评审人员发现供应商具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集中采购中心和学院党群办报告。
4.评审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受到打招呼、暗示等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党群办报告。
5.评审人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6.评审人员在评审过程中涉嫌违法违纪的,初步核实后移交研究院纪委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确定中标人或成交供应商
(一)截止开标时间,投标商家不足三家的,可以延期开标,也可以宣布流标,集中采购中心及时发布公告。已开标的项目,经评审后有效投标商家不足三家的,集中采购中心应及时发布废标公告。
(二)项目评审过程中,评审人员对响应文件内容有疑问的,可以向投标人或供应商提出质询,投标人或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答复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评审委员会根据答复内容进行综合判断。
(三)项目评审结束后,集中采购中心将评审结论报学院党委会审议,确定后及时将中标或成交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向中标人或成交供应商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
(四)中标人或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或成交资格的、拒绝按规定签订合同的、中标人或成交供应商原因导致中标或成交资格被取消的,集中采购中心可征求评审排名第二的投标人或供应商的意见,如果能完全响应原中标人或成交供应商的条件,经学院党委会审议后,可确定为新的中标人或成交供应商。如果不能完全响应,则应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五)中标或成交结果发生变化的,集中采购中心应及时发布结果更正公告,并重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日。
第五章 合同管理与项目验收
第十三条 采购项目申请部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根据招投标文件拟定采购合同,并按合肥通用院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履行审查和审批手续,完成合同签订。
第十四条 采购项目申请部门负责合同的履行。
第十五条 因特殊原因导致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出现违约情况的,采购项目申请部门及时向集中采购中心反映,集中采购中心向研究院法务部门汇报依法处置,并按照合肥通用院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履行审查和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履约验收
(一)采购项目申请部门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学院、研究院相关办法,加强履约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并对履约完成情况进行初验。初验合格的,向集中采购中心提出验收申请。
(二)集中采购中心提请研究院相关部门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学院、研究院相关办法组织验收,学院党群办按照学院相关办法对项目验收进行监督。
(三)达到入库或固定资产登记条件的,采购项目申请部门还应办理入库或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合同付款
采购项目申请部门按照合同约定和学院、研究院相关规定,向研究院资产财务部门提交付款申请,并履行审批手续。
第六章 纪律和监督
第十八条 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可以在项目开标前,对项目采购文件提出质疑,递交了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可以在公示期内,对项目评审结果提出质疑。质疑应以书面形式向集中采购中心提交,须载明质疑人信息、质疑事项及理由,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质疑,集中采购中心可以拒绝受理,也可以要求质疑人进行补充和完善后再受理。
质疑事项涉及采购需求或采购实施计划的,由采购项目申请部门出具回复意见。质疑事项涉及评审过程的,由该项目评审委员会出具回复意见。质疑事项涉及其他供应商的,由相应的供应商出具回复意见。集中采购中心对回复意见进行审核后,向质疑人发出书面的回复函。回复函中应载明质疑是否成立,若判定质疑不成立,须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质疑成立的,集中采购中心报学院党委会审批后,立即暂停采购活动,并做出相应调整、整改。
第十九条 质疑人对质疑回复不满意的,可以向学院纪检提出投诉。投诉应以书面形式提交,须载明投诉人信息、投诉事项及理由,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学院纪检收到投诉后,应及时向投诉事项所涉及的相关部门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调查结束后,纪检向投诉人发出书面的回复函。回复函中应载明投诉是否成立,若判定投诉不成立,须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诉成立的,纪检报学院党委会审批后,要求集中采购中心立即暂停采购活动,并做出相应调整。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就采购活动中可能涉及的违规违纪行为,向学院纪检进行举报,学院党委纪检受理相关举报,并按照学院相关规定开展调查。
第二十一条 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评审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第二十二条 学院纪检对采购活动中的采购文件审查、评审人员确定、评审过程、质疑投诉处理、履约验收等全部环节进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