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提升教师的实践技能水平和专业教学能力,建设高素质双师型教师队伍,根据国务院《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教育部《深化新时代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方案》和《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等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专任教师均需参与企业实践,其他各类人员根据个人意愿参与。女性50周岁、男性55周岁及以上教职工根据个人意愿参与。
第三条 各类人员职称评审周期内参加企业实践累计至少150天,其中参加学院组织的累计不少于90天。
第四条 企业实践应不影响正常的教学工作,时间可以累计计算。
第五条 从事公共基础课教学的教师、管理人员,安排参加驻企指导学生实习、企业考察、调研和学习等实行参与企业实践,以使公共基础课在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第六条 从事专业、技能课程教学的教师企业实践主要内容,包括了解企业的生产组织方式、工艺流程、产业发展趋势等基本情况,熟悉企业相关岗位(工种)职责、操作规范、技能要求、用人标准、管理制度、企业文化,学习所教专业在生产实践中应用的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标准,拓展企业实践基地,开发培训项目、实训课程建设与实训教材,参与企业产品研发、项目实施和技术创新等。
第七条 教师企业实践形式,包括采取到企业挂职或兼职、在企业的生产或管理岗位顶岗、驻企指导学生实习、组织现场教学、接受企业组织的技能培训、参与企业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调研开发面向企业的培训项目、承担企业职工教育与培训、驻村扶贫等。
第八条 教师企业实践实际计数天数由教务处与派出部门视具体情况核定。
第九条 参加企业实践的教师,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承担企业职工教育与培训、产品研发、技术改造与推广等工作。企业实践结束后,要及时总结企业实践情况,填报企业实践总结表,把收获转化为教学资源,推动专业建设和教育教学改革与产业转型升级紧密衔接。
第十条 教师企业实践工作由教务处牵头,会同招就办、产教融合办公室等相关部门,负责全院教师企业实践工作总体统筹,组织教师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的或自主开展的教师企业实践,抽查教师企业实践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各系(部、中心)承担组织实施教师企业实践的主体责任,负责事前计划和教育、事中指导和检查、事后考核和资料归档等全程各环节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招就办、产教融合办公室负责遴选适合开展教师实践的企业和项目,各系(部、中心)负责指导、帮助本部门教师选定实践企业,明确企业实践的任务、要求和督查办法等;在教师到企业实践前,要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道德、安全防护、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教育。并于每年12月31前完成本部门教师企业实践考核,提交教务处《教师企业实践备案汇总表》审核备案。
第十三条 参加企业实践的教师要以企业职工身份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实践企业规章制度和纪律,
服从管理,维护学院声誉;树立高度的安全防范意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杜绝生产安全事故和人身安全事故发生。确因有事、有病不能坚守实践岗位的,须经实践企业和所在系(部、中心)同意并报教务处审核,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严禁借企业实践名义从事无关的事情等。
第十四条 教师企业实践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认定考核为不合格:
(一)无正当理由不配合、不参加系(部、中心)安排的实践任务的。
(二)未经学院批准中途终止企业实践的。
(三)在企业实践期间内,缺勤严重有无故旷工情况,或被抽查到2次无故缺岗的。
(四)教师在企业实践期间内,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或受到所在实践企业处分,造成投诉导致学院形象受损的。
(五)教师以指导学生实习或组织现场教学形式开展企业实践,期间学生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教师是责任人的。
第十五条 企业实践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教师,不核计当年企业实践时间,取消当年年终考核优秀和各类评优评先资格,职称评审周期顺延一年,并视情节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各类人员参加教师、实验系列职称评审均需满足累计时长要求并取得企业实践合格评定。
第十七条 经学院批准到外地企业实践的教师差旅费及相关费用按相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教师开展企业实践期间按3个学时/天核算实践工作量;教师去外地开展企业实践已支付差旅补贴和企业已经支付劳务费用的学院不在另行核计实践工作量。
第十九条 学院为参加企业实践教师购买实践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