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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通用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浏览次数:3126   发布人: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07日

 

第一章  总  则

    为全面考核合肥通用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真实、客观地反映并准确评价教职工的工作业绩,进一步激励并督促广大教职工严谨履行岗位职责,增强工作责任感与使命感,提升工作效率与质量,按照《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有限公司员工考核管理》(通机研字〔2024〕92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考核原则
    1.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2.全员考核,注重实绩。
    3.民主评议,公正公开。
    4.依据岗位,分类考核。
    第二条 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全面涵盖了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教职工应遵纪守法,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遵守社会公德、个人品德,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安排。
    根据教职工的工作性质和岗位职责,考核工作将按专任教师(含实训教师)、管理服务人员、专职辅导员三类进行分类考核,并根据其具体的工作特点和要求,制定相应的考核标准和评价体系,确保考核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三条 考核对象
    本细则适用于学院全体在岗教职工,包括与研究院及学院签订劳动合同的教职工,以及劳务派遣人员,不含病休职工、退休返聘人员和外聘专家。对于同时承担多岗位工作的教职工,依据其主体岗位,遵循相应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学院领导班子成员由研究院党委扩大会议考核,但应自觉遵守该实施细则所列事项。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院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分党委书记担任,负责全面指导考核工作的规划与监督,确保考核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小组成员由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具体负责考核工作的实施与协调,确保考核工作在各处室的顺利推进。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拟定教职工考核细则,确保考核内容全面、合理、可操作性强;
    2.组织并推动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确保考核工作有序、高效进行;
    3.在下一考核期间发生之前,指导教职工根据个人岗位职责与学院发展目标,科学制定个人工作计划,明确职责范围,并与考核对象就工作计划双方确认签字,为后续考核提供明确依据;
    4.及时向考核对象反馈考核结果,并帮助其有针对性地制定改进计划,针对考核不合格的教职工,学院相关领导将亲自进行面谈,通过调岗、员工培训等方式,积极助力其提升能力,胜任岗位工作,促进个人与学院的共同发展。
    第五条 学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民主评议小组,民主评议小组组长由学院院长担任,分管副院长担任小组副组长,小组成员由学院分党委纪检委员、各部门负责人、职工代表和民主党派人士等组成。民主评议小组报研究院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备案。民主评议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1.按照学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组织具体实施考核工作;
    2.公正、客观地对教职工进行全面、细致的考核评分,汇总考核结果,经学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上报至研究院人力资源部;
    3.协助处理关于考核结果的申诉事宜。

第三章  组织绩效考核

    第六条 考核周期
    组织绩效考核周期为年度考核,每年年初确定工作目标,在第四季度全面展开组织绩效考核工作。
    第七条 考核依据
    通过对研究院考核指标的深入分解,同时紧密结合年度工作会报告与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综合确定学院组织绩效考核内容,以确保考核的全面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第八条 考核内容
    教职工考核指标分为关键绩效指标(KPI)和工作目标设定指标(GS),其中KPI指标为量化指标,GS指标为工作任务完成效果评价指标,为非量化指标。
    1. 专任教师(含实训教师)主要考核教学任务、教学质量、教学态度、教科研工作成效以及师德师风等方面的综合表现,旨在激励专任教师不断提升自身专业素养与教学水平,为学院的教育教学质量提升与教科研创新能力增强贡献力量。

    2.管理服务职能岗位员工主要考核业务水平、管理服务能力、必要的工作技能、沟通协调能力、团队合作精神,履行岗位职责以及完成工作任务的质量、效率、数量等方面。

         注:每项指标满分均为100分。

    3.专职辅导员主要考核学生工作开展的成效、班风学风建设的质量、交付工作完成的及时性与质量、班级获奖及学生就业情况等核心维度。

第四章  教职工考核结果及其应用

    第九条 年度考核结果
    1.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分数70分以下为不合格、70分(含)—90分为合格、90分(含)以上为优秀。
    2.考核优秀的人数应控制参评总人数的10%以内。
    3.加分项:对符合院战略导向、文化价值观要求、超出绩效约定的相关教职工可进行额外加分,最多可加5分。加分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清单:
    (1)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奖项;
    (2)作为核心成员参与上级部门或院重大项目表现特别优秀的;
    (3)发现重大风险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风险发生或挽回损失的;
    (4)其他特殊贡献事项。
    4.减分项:违反院内控、合规要求及不符合院制度、文化价值观要求的行为、工作结果将酌情进行减分,减分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清单:
    (1)因个人原因造成一般环保事件的,根据事件后果扣不低于10分;
    (2)因个人原因出现违纪违规行为、网络安全事件、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等,对院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国有资产损失的,扣分不低于20分;
    (3)政治、业务素质较低,工作积极性不高,责任心不强,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
    (4)严重违反院规章制度;
    (5)其他需要减分的事项。
    5.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结果将直接按不合格处理:
    (1)违背政治纪律,公然诋毁党和国家形象,在课堂或学生群体中散布政治谣言或传播反动性言论,有明显的意识形态错误导向,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及形象;
    (2)忽视劳动安全,违反工作和操作流程,造成人身伤害;
    (3)因个人原因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4)因个人原因造成泄密事件的;
    (5)本年度受到刑事责任追究被判处管制、拘役及以上处分的;
    (6)无故不参加年终考核。
    6.加减分项评价标准及评分方式:基于实际工作成果,列举具体事项,并详细阐述所产生的正负面影响。被考核人及学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加、减分项清单提出书面申请,交研究院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审核。
    7.考核结果(优秀、合格、不合格)必须由考核人及被考核人双方签字确认,以确保公正性与透明度。被考核人如对考核结果持有异议,应在签字确认前,向学院领导反映或提起申诉。
    第十条 年度考核结果的应用
    年度考核结果影响干部的提升任用、劳动关系的调整、薪酬水平的变动、岗位分配的调整、年度评奖评优等。
    第十一条 考核反馈
    1.针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教职工,学院采取以下措施,以促进其成长与进步:
    (1)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至研究院人力资源部,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员工业绩将岗位薪级工资下1级至数级;
    (2)由研究院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会同学院相关领导,与考核不合格的教职工进行面谈,共同制定提升和改进计划;
    (3)针对考评中反映出的技能水平不足、政治素养不高、工作作风散漫懈怠、缺乏责任心的教职工,学院及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其开展相应的培训和辅导,培训完成后,培训人、被培训人和学院领导应在培训报告中签字确认;
    (4)对岗位薪级工资为十二级的教职工,若其年度考核不合格,停发岗位薪级工资,待考核合格后,岗位薪级恢复为十二级,考核不合格期间停发的岗位薪级工资不予补发;
    (5)对于因年度考核不合格而导致岗位薪级工资下调的员工,在提出调整岗位薪级申请时,应以下调后的岗位薪级为基准点,进行岗位薪级调整。
    第十二条 因考核不合格,连续两年停发岗位薪级工资的教职工,经研究院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不胜任岗位的,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给予转岗。停发岗位薪级工资当年劳动合同到期的员工,续签一年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教职工存在以下严重违反院规章制度行为的,解除劳动合同。
    1.连续旷工三天以上(含三天)或者全年累计旷工十五天(含十五天);一个月内迟到或早退累计5次,按旷工一天计。
    2.涉密人员擅自出国(境),擅自离职,私自为国(境)外(驻华)组织、机构、人员或外商独资企业提供劳务、咨询或者其他服务,发生泄密或可能泄密情况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研究院或学院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五章  员工考核流程

    第十四条 学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发起学院考核管理工作,教职工负责填写《员工总结考核表》(附件1、2),学院民主评议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并将考核数据汇总上报至研究院人力资源部。
    第十五条 申诉
    若对考核结果持有异议,被考核人可自考核结果通知下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提请书面申诉。
    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接到书面申诉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受理后提交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定最终裁决结果,对于申诉事项无客观事实依据、仅凭主观臆断的申诉不予受理。被考核人可提交书面申诉材料由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转交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也可直接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申诉,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以书面形式向被考核人反馈。
    考核人拒绝在考核结果上签字,同时拒绝申诉的,由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提交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定,审定结果即为最终裁决结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学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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