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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通用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浏览次数:3239   发布人: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03日

 

    (本章程自2000年6月第一次制定,于2018年8月修订,本次修正案于2022年6月23日广泛征求学校全体教职员工意见,并于2022年6月24日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于2022年6月27日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会议(2022年第11次)审定,于2022年8月5日举办单位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有限公司审核同意上报核准)

序 言

    合肥通用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始建于2000年,位于合肥市长江西路888号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内,校园南邻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西依葱郁独秀的大蜀山,北临波光粼粼的董铺水库和风景秀丽的合肥植物园,地铁2号线提供了便利的交通。学校设施齐全,环境幽静,是读书成才的理想场所。

    学校以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的优质资源为依托,充分利用中央企业和一流科研院所的科技平台、实验装备和行业优势,以“师生为本,机电为重,技能为长,就业为上”为教育教学质量方针,现已形成“院校合一、资源共享”,以装备制造类专业为主,致力于为制造业培养高素质的专业技能型人才及管理岗位骨干人才的办学特色。
    学校设有机械工程系、经济管理系、电气与信息工程系、基础部、实训中心共5个教学单位,围绕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下属科研部门在机械制造、压力容器、制冷等领域的专业特长进行专业布局和延伸,开设了机电一体化、制冷与空调、数控、工业机器人、模具设计与制造、机械质量管理与检测、无损检测、电气自动化、电子商务、数字媒体应用、会计等32个专业,已初步建成以机为主,机、电、管相结合的专业群。学校开设的专业技术性强,行业特色鲜明,覆盖了安徽省主要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适应了当前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对技能人才的需求。
    学校将认真学习领悟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关于教育工作的重要论述,以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科教兴国发展战略为指引,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充分发挥央企办学优势,不断深化改革创新,持续加强内涵建设,推动学校各项事业更好更快发展,努力开创学校高质量发展新局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的全面领导,全面推进依法治校进程,保障举办者和合肥通用职业技术学院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促进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章程。
    本章程共十章、七十二条(含附则),经举办单位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与校址、网址
    学校中文名称:合肥通用职业技术学院。
    英文名称:Hefei Institute of General Professional Technology.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888号
    学校主页:http//www.hftyxy.com
    第三条  学校性质
    学校是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核准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举办者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有限公司,业务上接受安徽省教育厅的指导。

    第四条  学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及学制
    学校是以职业教育为主的高等专科学校,采用全日制办学形式,学制为三年或两年(3+2培养模式),同时兼顾与所办专业相关的职业技能培训。
    第五条  组织领导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支持院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学校加强全面从严治党,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突出政治监督,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带头廉洁自律、正风肃纪,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第六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相关规定,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由学校举办者确定。
    第七条  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办学方向宗旨、办学职能、教育教学理念。
    办学指导思想: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办学方向宗旨:学校坚持工学一体化,促进校企合作,深化产教融合,走产学研结合的发展道路;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以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为主体,积极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建立健全“德技并修”育人机制,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为机械制造业及其他相关行业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
    办学职能:学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办学职能。
    教育教学理念:学校坚持“师生为本,机电为重,技能为长,就业为上”的教育教学理念。
    第八条  学校坚持依法依规治校,实施民主管理。
    第九条  学校依法招收学生,对学生实施教育、管理。
    第十条  学校走内涵式发展道路,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优化办学结构,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
    第十一条  学校的专业设置调整:学校根据社会经济及制造业发展的需求,自主确定和调整办学方向、专业设置。提高责任意识,努力做好招生就业服务工作。主动走访企业,考察学生就业工作情况,积极拓展就业渠道与岗位;加强与属地政府部门及周边相关单位联系对接,组织大型线下校园招聘会;认真开展就业指导、职业规划类讲座等指导学生进行职业生涯规划及就业方向选择;通过建立就业服务微信群,发送有关招聘信息,为学生进行就业推荐、咨询和指导,组织召开“线上+线下”毕业生双选会,不断提高就业率与就业质量。

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的关系

    第十二条  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管理和监督。举办者支持学校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学校举办者依法依规享有下列权利:
    (一)监督学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审批学校经费使用预算、计划、人员工资及津贴。
    (三)监督学校依法使用、管理所配置的资产。 
    (四)审查批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校举办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法保护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
    (二)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鼓励、支持学校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自主开展国内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三)支持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规定限额内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四)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依法保护学校的法人财产不受侵犯,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
    (五)受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依规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按照学校章程管理学校。
    (二)学校依法依规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四)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依规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五)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对完成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
    (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八)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积极同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教学实训、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九)依法开展与国内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文化机构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十)根据学校实际需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在规定限额内适时确定和调整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十一)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依法管理和使用,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二)依法依规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遵守学校章程。
    (三)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保护受教育者、教师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为受教育者提供必要信息。
    (六)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
    (七)实行院务公开,民主管理。
    (八)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三章  党 委

    第十七条  学校按要求建立健全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扎实有效地完成党建工作。
    学校党组织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管办学方向、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党管意识形态,领导改革发展,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学校办学治校全过程各方面,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以及制度建设、反腐败斗争始终。
    (三)坚持学校党的建设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深度融合,为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完成党和国家重大战略任务提供思想保证、政治保证、组织保证。
    (四)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作为开展学校党的建设的重要抓手,把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检验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根本标准。
    (五)坚持抓基层强基础,健全学校党的组织体系、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全面增强学校基层党组织生机活力。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权和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干部实行统一管理。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努力实现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选拔任用学校中层管理人员,由学校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经学校党委集体讨论决定,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营造潜心育人、潜心科研、激发创造活力的工作环境,用好用活党内和党外、国内和国外等各方面优秀人才,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健全党组织联系服务专家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照上级要求设立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学校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学校纪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代表上级纪委对学校党委进行监督,根据授权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根据需要设立专门纪检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并按规定在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立纪律检查委员。
    学校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组织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四章  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院、系部(处室)二级管理。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在规定限额内适时确定和调整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
    学校系部(处室)级单位党组织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全面负责党的建设、干部队伍建设,负责精神文明、意识形态、社会责任、扶贫工作、安全保密、校园维稳、安全生产、就业及疫情防控等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落实“第一议题”学习制度,带头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坚持第一时间学,结合实际学,及时跟进学,做到学深悟透、融会贯通,真学、真懂、真信、真用。组织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单位的指示要求、决策部署。
    (二)召集和主持党委会、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
    (三)确定党建工作重点任务,主持制定党委年度工作计划、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检查学校党委工作计划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五)负责协调学校党委、行政、群众之间的关系,加强党对教师工作的领导,支持院长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开展工作。
    (六)负责抓好党委班子的自身建设,组织理论学习,召集民主生活会,做好委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七)代表党委会定期向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组织党委的换届选举工作。
    (八)组织审议及修订学校章程。
    (九)按规定应当由党委书记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举办者根据法律法规,享有指导学校改革发展、制定发展规划、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学校设副院长、院长助理,按规定程序产生协助院长行使职权。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院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主持学校行政工作,负责学校行政管理、发展规划、教学管理、科研管理等,实行院长领导下副院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其职权和职责是:
    (一)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制订基本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条件保障和各类合作与交流。
    (三)拟订校内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组织制订部门工作职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校内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员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筹措办学经费。
    (六)提议并实施学校章程的制订和修订。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会议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等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另行制定具体议事规则并遵照执行。       
    第二十七条  院长办公会议(院务会)对照相关示范文本,结合实际另行制定具体议事规则并遵照执行。
    院务会是学校行政议事的基本形式。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涉及有系部(处)或职能部门相关问题时,可请其主要负责人或院领导指定的有关人员到会汇报情况。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院务会决定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党委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院务会议题范围
    (一)学校建设、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二)学校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后勤、基建、人事、财务、安全保卫、外事等工作中与全局有关的重要问题。
    (三)学校行政管理工作涉及多个部门,需要协调的问题。听取各行政职能部门的重要工作汇报,分析学校形势,检查总结工作。
    (四)传达贯彻上级单位的重要会议精神和重要事项通报,落实具体措施。
    (五)其他需要由院务会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九条  院务会会议纪律
    会议的议决事项,除按规定履行职能及授权传达者外,其他与会人员无权外传会议议决情况。会议讨论过程中所涉及的不同意见不得外传,违者将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条  院务会决议的传达与督办
    院务会议定的事项,会后由办公室负责形成《会议纪要》印发给有关单位,或由会议主持人授权传达。会议议定事项由有关单位落实,办公室负责督办。议定事项的办理情况和结果,由办公室定期向院长作出汇报。会议记录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包括拟制议题、制发通知、进行会议记录、起草会议要求制发的文件等。
    学校对照相关示范文本,结合实际另行制定院务会具体议事规则并遵照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省政府办学精神的批示,与举办者实行资源共享的办学机制,通过选拔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参与举办者的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员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一)在职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大会议程发表意见,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议案。
    (三)对学校和职代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宣传与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五)按时参加职代会活动,执行职代会决议,完成职代会交给的任务。
    (六)主动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协助做好群众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校坚持“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学校重大决策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公开,在决策过程中,重大决策应当听取学校设立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团组织的意见,具体按《合肥通用职业技术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执行。
    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生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学校党委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下列重大事项,决策机构应当事前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论证:
    (一)关系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
    (二)专业性较强的事项。
    (三)涉及学校重大权益的事项。
    (四)涉及师生重大权益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学校管理制度是规范学校运行机制和机构设置,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科研秩序、社会服务秩序、工作生活秩序、校园安全秩序而要求学校决策机构、管理部门、师生员工共同遵守的规则和办事规程。
    学校根据法律法规,依据学校章程,按照规定的程序,制订管理制度。
    学校党委、院务会审议通过的,适用于全院范围内的管理制度,是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学校基本管理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止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学校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订按照公文处理办法进行。
    第三十六条  学校的各个部门、每位教职员工和学生都必须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保证规章制度的实施。

第五章  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十七条  教育教学是学校中心工作。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分级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建立健全统一的教育教学质量管理体系,保证教育质量不断提高。学校的其他工作服务应服从于中心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除学术委员会外,学校结合实际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会由分管院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和系部负责人组成,主任委员由学校党委会讨论确定,工作情况接受学校党委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不同学科和专业的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及青年教师代表组成,下设秘书处挂靠在教务处。保障学校学术组织在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学术评价、学术发展、教学科研计划方案制定、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充分发挥咨询、审议、决策作用,维护学术活动的独立性。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校教育教学发展规划,教学工作方针、政策和重大的规章制度。
    (二)审议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的建设和培育计划,推荐申报省级和国家级教改项目。
    (三)审议专业规划、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课程建设等重大教学工作,推荐申报新专业。
    (四)审议并推荐学校各项教学成果奖项。
    (五)审核学校相关部门和机构组织的教学管理检查、评估结果。
    (六)仲裁协调教学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七)评判、处理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学术不端行为。
    (八)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条  学校各级教学部门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者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发展学科和建设师资队伍。
    (二)制定设置本系部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
    (四)负责本系部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五)负责本系部社会服务活动。
    (六)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一条  专业设置
    学校根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社会发展需要和对职业技术人才的需求,充分合理利用和提高教育资源利用率的原则,在保持重点优势专业的同时,将逐步在现有专业范畴内设置相关相近专业,或根据发展和特殊需要开设新的专业。学校以专业建设为核心,紧贴区域经济与行业发展,布局重点建设专业,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校整体办学水平的提高。
    第四十二条  学校根据需要,自主制订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等要求,结合人才培养目标、培养方案,加强课程教材建设与管理,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努力提高教材的适宜性,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四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坚持党对教师工作的全面领导。教师由具有优良师德,具备较好知识结构,善于教书育人和富有创新精神的获得教师资格的人担任。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全员合同制: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制度。
    (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四十六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聘约规定的权利。
    (九)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定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争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
    (二)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聘约规定的义务。
    (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履行义务中业绩突出的教职员工给予奖励。
    学校对不履行义务的教职员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级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第五十条  学校教师应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努力创造科学新知,传播先进思想,培育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强化科研自主权,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增强创新活力,确保承担科研任务的教师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攀登科学高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七章  学生及学生组织

    第五十一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办学的受益权人。
    第五十二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按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体活动。
    (三)申请学校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三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履行助学贷款的相关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四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性。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生会组织是党领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在学校党委领导、团委和地方学联组织指导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章程开展工作。
    学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每年须召开一次。
    第五十六条  学校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第八章  经费、资产和后勤

    第五十九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十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六十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金运行安全。财务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六十二条  学校资产指学校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 对外投资等。学校国有资产是指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
    (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四)其他国有资产。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拥有使用管理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资产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的经济行为,防范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严格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六十四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九章  院徽、院旗、院歌

    第六十五条  院徽标志由学校首字母TY与半圆组成,TY设计为鸿雁高飞图样,半圆设计为旭日东升图样,整体寓意学校奋力向梦想展翅高飞,颜色为红蓝相间组成学校标识色,如下图所示:

    第六十六条  学校院旗为蓝色的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院徽,下方为学校的中英文名字。
    第六十七条  院歌(待定)。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经征求全体教职员工意见、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定,举办单位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有限公司审核同意后,上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
    第六十九条 学校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三)学校管理体制、学校发展目标发生变化。
    第七十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由合肥通用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章程生效之前制订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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