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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通用职业技术学院学科与技能竞赛暂行管理办法
浏览次数:21321   来源:教务处   发布人: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2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我院技能型人才培养目标和“技能为长”的教育教学质量方针,做好学生学科与技能竞赛组织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我院技能型人才的综合素质,树立学院品牌与特色,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科与技能竞赛是我院技能型人才培养体系的重要一环,每个学生应积极参加学科与技能竞赛活动,组织与指导学生参加学科与技能竞赛是每一位教职员工的职责。
    第三条  学科与技能竞赛作为一项长期且重要的教育教学活动纳入学院规范管理。各教学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要提高对学生学科与技能竞赛活动意义的认识,积极组织面向全院或面向本专业的学科与技能竞赛,分专业、分方向、分层次开展相关活动。
    第四条  学科和技能竞赛是指在校学生参加的与学院开设专业紧密相关的学科、技能竞赛活动。本管理办法中省部级(含)以上竞赛项目的范围与分类依据为安徽省教育厅最新下发《安徽省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部分A、B类项目列表》中列出与学院开设专业紧密相关的具体项目。其中A、B类竞赛项目中获奖奖项根据校内参赛学生数量确定获奖比例,且不参与校际间竞争的赛项视为院级竞赛。

第二章  竞赛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学院成立学科与技能竞赛工作领导组,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任组长,教务处处长、实训中心主任任副组长,各系部主任任组员,负责学校学科与技能竞赛的宏观指导与协调、竞赛项目的审批等。
    第六条  学科与技能竞赛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负责收集、公布各类院外竞赛的信息;组织省部级以上竞赛报名;认定指导教师的工作量;认定竞赛获奖指导教师的奖励等。工程实训中心具体负责组织院级技能竞赛周活动;校内竞赛项目的审核;协调竞赛承办单位之间的合作与分工。各教学单位负责院级技能竞赛项目的实施;组织教师、学生参加省部级以上竞赛等。
    第七条  院级学科与科技竞赛组织程序:竞赛承办单位于赛前两个月上报竞赛实施方案——工程实训中心审核并发布通知——教学单位组织学生报名参赛、组织赛前辅导——竞赛承办单位组织竞赛—竞赛总结。
    第八条  组队参加院外学科与技能竞赛程序:教学单位根据院级竞赛结果遴选参赛队伍——教务处初核——学科与技能竞赛工作领导组审批——学生参赛——获奖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  应加强竞赛的计划性和前期准备,注重竞赛的质量与水平。参加省级、国家级竞赛,应提前组建学生兴趣小组开展培训工作。参加省部级(含)以上竞赛正式报名参赛前原则上需在技能兴趣小组开展3至6个月以上培训的基础上组织校级选拔赛进行选拔。
    第十条  省部级(含)以上赛项,同一赛项参赛队伍原则上不超过一支,每名指导教师每年指导的赛项原则上不超过两项。正式参赛队伍指导教师应与技能兴趣小组指导教师一致,有多名教师参加培训指导的项目根据学生校级选拔赛结果和教师考核成绩确定参赛指导教师。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参赛活动由教学单位提出申请,经过学科与技能竞赛工作领导组批准,予以立项参赛。
    (1)省部级(含)以上竞赛项目中与我院开设专业非紧密相关的赛项;
    (2)未包含在教育厅下发A、B类项目列表中的学科和技能竞赛;
    (3)参赛队伍超出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数量。
    第十二条  学科与科技竞赛获奖级别的认定,以竞赛主办单位颁发的有效证书、文件和本办法相关规定为依据。

第三章  竞赛指导工作量与参赛补助

    第十三条  各教学单位应加强指导教师队伍建设。相关教学单位或团队要建设一支具有高度责任心、较高业务水平和相对稳定的指导教师队伍,以保证学科与技能竞赛的质量与水平。
    第十四条  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是:选拔与确定参赛学生、研究与制定培训方案、组织与实施培训内容与过程,按竞赛组委会和学院要求完成竞赛的全过程。指导教师在指导过程中,既要注意对学生智力因素、心理因素等的培养,又要注意对学生安全的教育和管理。
    第十五条  学院对参加省部级(含)以上竞赛项目竞赛指导教师开展的集中辅导培训依据参赛类别和成绩核定教学工作量。工作量的酬金根据初级职称课酬标准计算(不计入总工作量),核算办法如下:

    第十六条  教师辅导参加A类项目的竞赛,未获奖按照B类项目三等奖予以核定教学工作量。省教育厅或各行业、专业教指委发文举办但未包含在A、B类项目列表中的学科和技能竞赛辅导工作量按照B类项目对应奖项二分之一核算。
    第十七条  学生正式参加在院外举行的省部级(含)以上技能大赛期间,学生每人每天的补助为:30元/天。天数按实际发生的时间(合肥本地)或按购买的火车票时间进行计算(外地)。
    第十八条  对于只发布竞赛最终名次不设获奖等级的省部级(含)以上相关赛事,其获奖等级比照当年的安徽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方案规定的奖励办法进行认定。
    第十九条  自行参加未经学校立项、认定的竞赛项目,一律不予核定辅导工作量。

第四章  竞赛奖励

    第二十条  学院给予在各级各类竞赛中获奖学生和指导教师一定的奖励,教师奖励按照《合肥通用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工作量奖励暂行办法》(通院字【2009】12号)执行,学生奖励按照《合肥通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办法》执行。省部级(含)以上竞赛中B类项目二等奖直接申请认定院级教学成果三等奖,B类项目一等奖直接申请认定院级教学成果二等奖,A类项目获奖奖项直接认定院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因竞赛成绩认定的教学成果奖不再另行予以教科研奖励。
    第二十一条 省教育厅或各行业、专业教指委发文举办但未包含在A、B类项目列表中的学科和技能竞赛教学成果奖认定按照B类项目获奖奖项降一档认定;学生奖励按照B类项目获奖奖项降一档认定。
    第二十二条  鼓励非教师岗位职工参与技能大赛指导工作,所获奖项同等认定院级教学成果奖。
    第二十三条  自行参加未经学校立项、认定的竞赛项目,一律不予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七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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