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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通用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修订)
浏览次数:38573   来源:学生资助中心   发布人: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0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切实保证资助工作公正、合理和规范,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是指在籍在校的全日制高职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
,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设立学院、系、班级三级认定工作组织,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 学院成立国家奖助学金、学院奖助学金等评审领导小组及评审委员会,学院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其他学院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教务处、学生处、各系党总支书记等组成,负责领导、监督及审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具体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各系成立学生资助工作组,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为组长,辅导员为成员,负责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实施及审核工作。各班级成立学生资助评议小组,辅导员为组长,班干、寝室长及其他学生代表为成员,负责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及各种资助项目的评议工作,班级学生资助评议小组的成员人数不少于班级人数的20%。

第三章 认定依据和标准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主要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分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档次。
    (一)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学生本人月生活费很低,且家庭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
    1.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等情况;
    2.父母一方或双方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它经济来源的;
    3.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意外事件,损失重大的;
    4.其它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二)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学生本人月生活费低,且家庭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2.单亲家庭,且无其它经济来源的;
    3.父母一方或双方失业,且无其它经济来源的;
    4.家庭成员重病,需长期治疗,且无其它经济来源的;
    5.来自贫困和边远地区,且无其它经济来源的;
    6.多子女同时在校就读的,且无其他经济来源的;
    7.其它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
    (三)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学生本人月生活费较低,且家庭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家庭收入较低,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
    2.父母年迈而劳动能力弱,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
    3.家庭遭受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4.其它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认定再发现的,取消其认定和受助资格:
    1.拥有或长期使用高档通讯工具、高档娱乐电子产品、高档时装配饰、高档化妆品及奢侈品的;
    2.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3.擅自在外租住民房的;
    4.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5.家庭因购房建房等投资原因欠下巨款的;
    6.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7.在提供相关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在每学年开学初启动。每学期按照政策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可进行动态调整。具体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请:
    1.学院每年通过网络、班会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开展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并如实填报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每学年开学时交至辅导员处。
    (二)班级评议:
    各班级成立学生资助评议小组。根据六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名单)和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依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采取信息比对、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等方式,班级学生资助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确定各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1. 班级学生资助评议小组对本班级提出申请的同学进行评议,评议由辅导员主持,在开始前,主持人应带领参加评议的同学认真学习了解本办法的所有内容。
    2. 班级学生资助评议小组认真查看申请学生的相关材料。根据本人意愿,可以由申请的学生向认定评议小组陈述本人家庭经济实际情况和日常消费等实际情况。
    3. 班级学生资助评议小组根据本办法的标准对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及日常消费情况进行评议,评议小组评议时被评议的学生回避。
    4. 班级学生资助评议小组就是否同意对申请学生予以建档及相应档次进行无记名投票,以获得参加评议学生2/3以上表示同意为准。
    5.在班级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系学生资助工作组审核。如有异议,应在征询班级学生资助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修正变更再经公示后上报各系。
    (三)确定建档:
    1.各系学生资助工作组认真审核各班级学生资助评议小组上报的初步评议结果,确定各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并在本系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如有异议,应在征询班级学生资助评议小组、系学生资助工作组意见后予以修正变更经再公示后上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真审核各系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档次,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国家奖助学金、学院奖助学金等评审领导小组及评审委员会审核。如有异议,应在征询班级学生资助评议小组、系学生资助工作组及相关工作人员意见后予以修正变更经再公示后上报国家奖助学金、学院奖助学金等评审领导小组及评审委员会。
    3. 国家奖助学金、学院奖助学金等评审领导小组及评审委员会审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档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数据库。
    4. 学院各级学生资助工作组织应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撤销公示信息。如有异议,可通过电话或书面形式向所在的学生资助工作组提出质疑。学生资助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生资助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提交书面材料向学生处提请复议,学生处在接到复议提请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五章 建立档案

    第十条 经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系各班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相关的认定材料统一建档,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一条 档案调整
    档案调整主要依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档案调整包括新建档、提高档次、降低档次和撤档四种情况。未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学生若出现符合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条件的情况,应新建其为相应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学年中,建档的学生家庭遭受重大变故造成家庭经济更加困难的,应及时提高其档次或对其增补其他资助。学年中,建档的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出现明显好转的,可适当对其降低档次。已经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学生若出现本办法第八(四)条中的情况,应撤销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即撤档。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调整主要采取班级民主评议的方式。对需要进行档次调整的学生系学生资助工作组进行审核确定,记录在案,并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享受本学年的相应资助。学院每学年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谈话、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其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纪录。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原印发的《合肥通用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建档工作实施办法》(通院字〔2017〕14号)同时废止。其他学院内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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