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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通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学管理办法
浏览次数:27697   发布人: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15日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转学及学籍管理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和《合肥通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组织机构

    成立由院长为组长,副院长为副组长,教务处、招生办、各系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以及师生代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和监管机构,对转学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转学管理工作中,严格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学校党政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具体落实,师生参与监督”的管理工作运行机制。各系统计整理材料和出具书面学生思想政治表现方面材料,招生办核实是否具备转学资格,教务处核查学籍情况并整理材料审核上报,分管院长审批,院长签发文件,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第转学实施办法

    (一)申请转学的条件:

    被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二)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三)学生申请转学办理程序:

    1.本校学生要求转出至其他院校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合肥通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学校内审批表》,经所在系、招生办、教务处审核后,填写《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报学校批准,经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同意转出;

    (2)经转入学校同意接收后,由教务处学籍管理人员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上办理转学学籍异动。

    2.要求转入我校的其他院校学生向其现就读学校提出转学申请,经其所在学校同意转出后,由我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我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院务会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3.省内转学的,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四)学生转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合肥通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学校内审批表》和《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

    2.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包括学籍变动情况);

    3.载有学生本人基本情况的录取审批表、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的录取审批表(复印件加盖学校印章)。

    4.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因患病转学的,应提供转出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的原始病历。

   (2)确有特殊困难需要转学,应提交足以说明情况的材料。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要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

    (五)转学系学生个人自主行为,后果自己负责。申请转学的学生,未经批准及未办理相关手续前,必须参加校内正常教学活动,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

    第三条 附则

    本管理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原《合肥通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学管理办法》(修订)同时废止。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合肥通用职业技术学院

2017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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