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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通用职业技术学院学术道德规范
浏览次数:23562   来源:教务处   发布人: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15日

 

    一、总则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计〔2011〕1号)以及省教育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教秘科〔2012〕1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院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工作,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促进学术创新和人才培养,确保推动我院所有学术活动以诚信为本向更高层次发展,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规范。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以合肥通用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人员,包括所有教职员工、科研人员、学生及其他有关人员。

    二、基本要求

    1. 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

    2. 进行学术研究应首先了解他人的有关研究成果,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引用他人研究成果时要注明出处,且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内容。
    3. 合作研究成果的署名应按照参与者在科学研究中的实际贡献依次排名。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应经所有署名人审阅并同意,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成果主持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
    4. 在参与各种学术推荐、立项、答辩、评审、鉴定、验收和评奖等活动中,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进行实事求是的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
    5. 搜集、发表科研数据要确保有效性和准确性,保证实验记录和数据的完整、真实和安全,以备查证。
    6. 涉密研究成果在发表和使用时应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7. 要坚持在所有的学术活动中认真遵守基本的学术准则,倡导学术诚信为荣、学术不端为耻。

    8. 要坚持学术活动和学术评价的公开、公平、公正,积极支持每位师生的学术研究和学术发展,不得以任何理由造成歧视或区别对待。

    三、组织机构

    院学术委员会是推进学校整体学风建设,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学院设立学风建设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具体负责学院的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工作,加强正面宣传引导,防止并杜绝出现学术不端行为,形成长效的工作机制,并协助学院学术委员会开展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评判,处理相关事宜。

    四、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

    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及我院实际情况,学术不端行为主要包括:

    (1)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2)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3)伪造或篡改数据及文献,伪造注释;

    (4)一稿多用;

    (5)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6)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7)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各级各类科研课题或学术奖项;

    (8)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9)其他学术界公认的学术不端行为。

    五、举报机制

    为了加强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我院每位教师和科研人员,应当切实提高学术自律意识,同时对各种学术不端行为有举报的权利。

    学院建立学术不端举报机制,使对学术不端的举报能够通过各种有效途径顺利进行。举报人可以书面或面谈形式向院学术委员会或学风建设办公室举报。

    学院采取各种措施保护举报人,同时维护被举报人的人格尊严和正当合法权益。学校对不实举报要及时澄清,对受到不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保护。

    六、惩罚措施

    学院对于各种学术不端行为,一经查实认定,必须进行严肃处理。

    依据学术不端行为的不同表现,无论所犯错误的性质与程度,都必须责成学术不端行为的当事人限期做出书面检查,并必须至少在其所在部门做公开检查,接受批评教育。学院则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惩处建议,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相关的惩罚措施规定,及时做出行政上的相应处理。

    对于学术不端情节十分严重且超出学院内学术和行政管理权限者,除在院内给予相应惩罚外,还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

    七、处理程序

    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程序如下:

    1.由学院学风建设办公室对学术不端行为组织调查并出具书面核定意见。

    2.院学术委员会对书面核定意见进行复核,并根据学院的相关惩处规定,对被举报人提出惩处意见,报院务会审批后执行。

     八、附则

    本实施办法的解释权归院学术委员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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