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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通用职业技术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
浏览次数:23658   发布人: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15日

 

第一条 总则

    为规范学术行为、维护学术道德、促进我院学术活动健康持续的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肥通用职业技术学院学术道德规范》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术不端行为的范围

    (一)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二)伪造或者篡改实验数据、实验记录与图片、文献引用证明、注释,捏造事实;

    (三)在职称、简历以及研究基础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伪造、篡改学术经历、学术能力、学术成果;

    (四)侵犯知识产权;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五)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六)违反正当程序或者放弃学术标准,进行不当学术评价;

    (七)对举报严重学术不端行为和学术批评者进行压制、打击或者报复;

    (八)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研究活动;

     (九)其它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

第三条处理机构

    学院教学指导暨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负责调查评判学术不端行为,推进学院学术道德建设等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

    (一)接受、登记、转送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

    (二)协调专家组对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向被处理人或实名举报人送达查处决定;

    (四)推动学院师生员工的科研诚信建设;

    (五)研究并提出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建议。

第四条举报、调查和认定

    (一)学术委员会或学术工作办公室接到举报后,进行登记。被举报的行为属于本办法的规定的学术不端行为,且事实基本清楚,并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予以受理;不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的,转送有关机构处理。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并通知实名举报人。

    (二)学术委员会成立专家组进行调查。专家组成员或调查人员是被举报人或与举报人、被举报人有亲属、师生关系的,应当回避。在有关举报未被查实前,学术委员会和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公开有关情况;确需公开的,应当严格限定公开范围。

    (三)专家组完成调查工作后,向学术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调查对象、调查内容、调查过程、主要事实与证据、处理意见。学院学术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调查报告,做出处理决定。

    (四)学院学术委员会在做出处理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决定送被处理人、实名举报人。

    (五)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决定,将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内,对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学院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辩,学术委员会对申辩的内容进行复核,必要时可以聘请校外专家参与对异议内容的调查认定,并及时作出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同时将复查结果公示7天。当事人对复查结果仍有异议者,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教学指导暨学术委员会提交复审申请,由学院教学指导暨学术委员会做出最终认定或上报省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处理。

第五条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一)经学院教学指导暨学术委员会确认被举报的不端行为属实之后,报请相关行政部门对被举报人给予相应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解聘、留用察看、开除。如果该学术不端行为构成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于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者,处以记大过以上的处分;对情节恶劣,造成极坏影响的员工予以解聘或开除。

    (三)对有较轻情节的学术不端行为者,由有关部门给予记大过以下的处分。

    (四)对所有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科研成果,未出版发表的取消出版发表,已出版发表的要公开声明这些研究工作曾受学术不端行为影响。同时,学校相关行政部门责令对应的学术不端行为实施者向有关当事人或机构道歉,补偿损失,撤回其相应的奖励或资格。

    (五)被调查人有藏匿、伪造、销毁证据的,干扰、妨碍调查工作的,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同时涉及多种科研不端行为的,将从重处罚。

    (六)对举报人打击报复,或者捏造歪曲事实、以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附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合肥通用职业技术学院全体教职员工。

    (二)本办法由合肥通用职业技术学院教学指导暨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教学指导暨学术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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